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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關務署將修正「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」相關規定,增訂負責人特定犯罪紀錄之消極資格限制;另為兼顧已取得許可資格業者之信賴保護,定明給予六個月合理過渡期間,以利變更登記。

為強化承攬業風險管理,關務署預告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修正草案,新增第四條之一條文。說明中指出,為有效落實預防性風險管理,防止特定犯罪紀錄之人介入營運,並利用經營承攬業務機會,於邊境為操縱、幫助、實施走私違禁品等犯罪行為,致嚴重影響國內治安與經濟,增訂該條。

為避免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校正是否適用修正規定之爭議,權衡邊境管理之公共利益與原已取得許可資格業者之信賴保護,且第十條第一款規定,承攬業有變更負責人之情事,須先向交通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申請變更登記,並自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關區辦理變更登記,應給予承攬業者辦理變更登記之合理期間,因此參酌相關規定增訂。

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規定,承攬業負責人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、懲治走私條例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,尚未執行、尚未執行完畢,或執行完畢、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者,應不准予登記;已核准登記者,應予廢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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